“知识共享”是 Creative Commons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通用译名,一般简称为 CC。CC 既是该国际组织的名称缩写,也是一种版权授权协议的统称。在目前网络上流行的授权许可证主要有 BSD 许可证及其系列、GNU 系列、CopyLeft 系列(事实上这个概念包括前两者)以及 CC 系列。其中,BSD 和 GNU 许可证更广泛应用于软件及其源码方面,而CC系列协议主要用于文字或艺术类的创作内容上。
为什么要使用 CC 协议?
由于网络世界的公开性与匿名性,创作者的版权内容难以得到恰当的保护。而创作者也没有一个恰当的、合乎法律的主动声明去保护自己的创作内容。CC 协议便应运而生。知识共享组织设计了一系列协议,目的是为了在作者保留相关版权权利的前提下,作品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便可以被自由复制、传播,在不违反版权保护法律的情况下获得、分享更多创作于素材。
- 选择 CC 协议能得到以下目的:
- 作者版权仍得到保留。
- 主动宣告他人在协议限定范围内的分享行为可以不向作者告知。分享行为包括:网络上的发表、转载、二次发布,实体中的转载、印刷、使用、展览等,一般而言,这些行为概括为“转载”、“使用”、“二次演绎”三种形式。
- 主动宣告不允许的使用行为。包括:商业性使用、二次创作、改变授权方式的再次分享。
但是根据 CC 协议原文设置,有以下限制:
- 原则上适用于全世界范围。
- 协议启动后可以撤回,但是在协议存续期间签发出去的授权将继续有效。换言之,你可以撤销协议,但不能撤销已经发布出去的授权。
CC 协议如何构成?
*以下涉及 CC 协议内容的文本,是根据 CC 4.0 协议文本翻译的非官方版本。
CC 协议分为三个部分:可被程序识别的特征源码、可为一般人所理解的简易文本、正规的法律文本。其中,借由可被程序识别的特征源码,使得搜索引擎能够快速判断该内容是否为开放版权的内容,从而向使用者提供更精准的结果,这一设计也是 CC 协议的初衷。但是一般而言,在网络上普遍采用的可视结果是连接到 CC 官方网站的图片标识与简易声明。考虑到法律文本过于复杂与冗长,本文的介绍以简易文本为主。
CC 协议分为6个版本,每个版本在允许以及限制行为上都稍有区别。每份协议的简易文本都包括允许行为、限制行为、声明三部分。
CC 协议所有允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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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在任何媒介或格式下再分发、传播本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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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 重混、转换、依据本创作进行再创作。
- 只要遵守条款规定,授权人将不能撤回你使用本创作的自由。
CC 协议所有限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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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BY) – 你必须以给予姓名标注,并提供本许可证的链接。同时你需要声明公开的创作是否经过修改。你可以采用恰当的形式将相关信息表述出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授权人已正式认可了你以及你的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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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业性(NC) – 你不得将本创作运用于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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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演绎(ND) – 如果你对本创作进行了重混、转换、依据本创作进行再创作等行为,你不得再次公开散布经过修改的创作。意即,你只能全文转载或部分摘抄本创作中的内容,而不允许作出任何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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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方式共享(SA) – 如果你对本创作进行了重混、转换、依据本创作进行再创作,你必须依据本创作采用的许可证来分发你的创作。
- 不得增加额外限制 – 你不能增设任何法律限制或是技术限制,来限制他人进行本许可证已经允许的行为。
其中,加粗部分是六种协议文本都包含的。
如何选择 CC 协议?各个协议又何不同?
若要选择 CC 协议,请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1、是否允许依据你的创作进行的再创作被分享?
A、 是 B、否 C、是,只要在相同的授权条件下。
2、 是否允许你的创作应用于商业用途?
A、 是 B、否
根据回答你可以使用的协议如下:
AA:署名 BY
AB:署名-非商业性使用 BY-NC
BA:署名-禁止演绎 BY-ND
BB: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BY-NC-ND
CA: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BY-SA
CB: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BY-NC-SA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各个协议:
署名(BY):这是最宽松的协议版本。它可以简单表述为:只要在使用时署名,那么使用者可以对本创作进行转载、节选、混编、二次创作以及商业目的使用。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 (BY-NC):只要在使用、公开时进行署名,那么使用者可以对本创作进行转载、节选、混编、二次创作,但不得将本创作或由本创作衍生的创作运用于商业目的。
署名-禁止演绎 (BY-ND):只要在使用、公开时进行署名,并且对创作不加任何改动,那么使用者可以使用本创作,包括将其运用于商业目的。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BY-NC-ND):使用者可以对本创作进行转载,但不得对本创作进行修改,亦不得依据本创作进行再创作,不得将本创作运用于商业用途。这是最严格的协议文本。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使用者可以对本创作进行转载、节选、混编、二次创作,可以将其运用于商业用途,唯须署名作者,并且采用本创作的内容必须同样采用本协议进行授权。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SA):使用者可以对本创作进行转载、节选、混编、二次创作,但不得运用于商业目的,且使用时须进行署名,采用本创作的内容必须同样采用本协议进行授权。
使用范例
小明拍摄了一张云南的风光照片,并将其发布在自己的个人网站上。而小红则正在制作一部有关云南风光的宣传片,在找寻素材时,她发现了小明发布的照片。在过去,小明可能没有对照片的版权与使用问题作出任何说明,这使得小红无法判断是否能够使用这张照片。而如果小明没有在网上留下自己确切的联系方式,那可能就会使小红无法联系到小明。小红的选择则不外乎直接使用这张照片,或放弃使用这张照片而寻找版权归属更明确的照片作品。
如果小明按照 CC 协议的标准形式,引用了 CC 协议的“署名”协议。则可以在无需再次联系确认的情况下,向其他潜在的使用者表明:只要在为我署名的前提下,你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这张照片。小红在看见这一协议标示后,便可以放心使用小明的照片,并且无需专门与小明取得联系。而她也恪守约定,在影片的末尾将小明的名字列出,并注明通过 CC BY 4.0 协议授权。
如果小红制作的是一部企业定制的短片,而小明发布照片时采用的是 CC BY-NC(署名-非商业使用)协议。那么小红就不能在未联系小明的情况下使用小明的这张照片,除非他专门联系小明,获得小明的商业使用许可。
(*CC 协议并不剥夺创作者的版权或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小明采用 CC BY 协议或其他不含有 NC 选项的协议授权照片,小红同样也可以联系小明并向他支付报酬。而小明采用了 CC BY 协议在互联网发布自己的照片后,也不代表他没有索取或获得因商业使用而支付的报酬的权利。)
小刚是一名设计师,工作之余也喜欢自己设计一些图标发布在自己的网站或其他站点上。他为自己的图标元素设定了 CC BY-ND (署名-禁止演绎)协议。小红在为一部商业影片寻找制作素材时发现了小刚的作品,根据使用协议,小红能够使用小刚的素材,但是小红发现这个素材直接引用进影片时不能很好的契合,必须要进行修改。而授权协议不允许这样的修改行为,此时小红只能重循其他素材,或者直接联系小刚寻求获得更宽泛的授权。
后来小红发现小刚的另一些作品采用了 CC BY-SA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协议,这些作品可以允许小红进行修改并运用到商业影片之中。小红便使用了这些素材,并且进行了修改。根据协议,在修改后的图标制作完成后,她必须将这些改动后的图标同样公开到网络上,并且继续采用 CC BY-SA 协议进行授权,不能阻拦其他人使用这些素材。
(*CC 协议仅对使用本协议的素材进行规范,在小红的使用案例中,小刚没有限制自己的作品不能运用到商业作品中,所以小红可以进行使用。而小刚约定的相同方式共享也仅仅针对小红基于他提供的作品来修改的衍生作品,对于小红制作的商业影片整体,和商业影片中的其他素材,小刚没有权利要求小红也开放它们的版权。)
小刚在 2016 年 1 月 1 日通过 CC BY-SA 协议发布了一张照片,小红于 2016 年 1 月 5 日下载了这张照片并将其运用于自己的商业项目中。2016 年 1 月 10 日,小刚撤销通过 CC BY-SA 协议授权这张照片。2016 年 1 月 12 日,小明在网上发现了这张照片。在这时,小红获得的照片将继续有效,并且她能够遵循协议将这张照片继续使用在其它项目中,小刚不能撤回小红的授权。但是小明却不能再通过 CC BY-SA 协议使用这张照片,只能联系小刚获得专门授权。
(*CC 协议是不可撤销的。这就意味着一旦你在 CC 协议下收到了某份素材,即使许可人改变了他(她)的想法,并停止使用 CC 协议分发他(她)的创作,你仍永远拥有在协议条款下使用该素材的权利。当然,你也可以出于对许可人的尊重,遵循他(她)的意愿停止使用该素材。)
采用 CC 协议的意义或效果?
对于网络创作者而言,采用 CC 协议可以进行主动声明以应对未来创作公开到网络上后可能产生的转载问题。主动提供授权协议,有利于提醒转载者应按照相关协议进行,尽管目前咱们这的版权领域的现象一直都不让人称道,但是随着人们的相关意识的不断增强,也越来越自发地尊重创作者的版权,CC 协议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在发生协议以外的转载行为时,于法于理上也有依据。目前在中国大陆内似乎还未有基于 CC 协议的诉讼。
难以否认的是,使用范例里小明的主动约定和小红的守约是一个非常理想化的状况。在实际运用中,可能更多的人会直接使用创作者公开的素材而不去管所谓的授权或者协议。而 CC 协议在当下的网络环境中也近乎一种自律型的规约。但是,当使用、提及的次数多了,相比也能够提高更多人在这方面的意识。尽管前进步伐还很缓慢,但一步步一步步向前,总能改变。
关于本地化
CC 协议是基于国际法、国际惯例、美国法律撰写的基础版本(即国际版),为适应各国不同的版权政策,一般都需要进行本地化。中国大陆地区对 CC 3.0 协议进行了本地化,以适合中国地区的法律,这也是目前中国最新版本的 CC 协议。根据 CC 组织的说法,4.0 版本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在各司法区的适用,从 4.0 版本起,CC 协议可以不必等待各司法区的知识共享组织进行本地化,可以直接使用。目前,在 4.0 版协议发布后,3.0 的中文版就从 CC 官网上消失了,4.0 则还未本地化。本文翻译的是 4.0 国际版的协议。
还有个 CC0
CC0 是 CC 协议以外的一种新的版权声明协议。采用该协议即代表作者宣布放弃该创作的一切版权,该创作进入共有领域。
公有领域是指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有其所有权的知识财产。版权到期的作品,或者创作者公开放弃所有权的作品自动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不具有所有权,意味着这些作品可以被自由地复制,修改,分发和演出——甚至用于商业目的。
采用此协议后,该创作则可以被不加限制的引用、转载、二次改编、再发表、运用于商业用途,使用者可以不标示该创作的来源和作者。